<%@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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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努力优化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扩充壮大非公有制经济总量,进一步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动全县经济较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在全县境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积极支持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晋等升级、优化结构。
  第三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及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建立"绿色通道"等农产品经营保护制度,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大力扶持非公经济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除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领域,创办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收购、创办各种文化企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第五条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或企业投资项目的,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外,其他项目一律改为备案制。核准项目只提交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程序,备案项目只填报备案表。
  第六条 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再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对已建成投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新建、技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禁止的以外,县上不再审批。
  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县直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随报随批。
  第七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在扶持对象上不再区分所有制性质,给予非公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第八条 金融部门对非公经济中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连续两年盈利的重点龙头企业,发放的资金,允许跨年度使用;放宽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扶贫贷款使用条件,资本金比例可降至20%,信用等级降低到A级,抵押率可提高到5%-10%,资产负债率可提高5%,并延长贷款期限。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规模养殖户的扶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
  第九条 对于新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只要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员工各项社会保障金,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引导农民及其他投资者申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其社团或企业性质,分别由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在两年内全部到位。第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注册资本的20%。按《公司法》规定,首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20%的给予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限制注册资本的数额,按出资人申请的注册资本数额,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只提供法定验资报告即可登记。允许连锁经营企业持有效期内以总部名义办理的前置审批文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登记。经工商部门确定为A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年度检验和验照中免于审查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农村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只办证,不缴纳行政性收费;各乡镇所在地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只办证,不缴纳行政性收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上述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免收登记注册费。
  第十六条 凡以自有房屋(场地)或租赁房屋(场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法提供合法房屋(场地)权属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场地)使用情况证明即可登记。允许改制企业登记时提供原企业房屋(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减免县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性自用房屋建设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
  第十七条 对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其经营项目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乡村规划的畜牧养殖小区,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给予财政贴息补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被国家确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其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新办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含各类市场),从建成投产或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属县留成或独享的部分,作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经企业申请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企业。前两年全额拨付,后三年按50%拨付。企业持纳税凭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原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新建技术创新改造项目的,经相关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视同新办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免征房产税。
  第二十条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以上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设在我县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以前,新办的非公有制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对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各种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兼并亏损公有制企业的,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后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兼并资产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亏损公有制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变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其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由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第二十五条 在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的原则下,对于全县境内投资开发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其它各类土地,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取得五十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抵押、继承。
  投资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所开垦耕地超出部分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其指标可以实行商品化有偿转让。
  第二十六条 凡属县外投资者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只要县内有就业岗位、有固定住所、有收入来源的都可办理所在地常住户口,子女入学就近优先解决。外来投资者,可在县内选择子女就读学校,免收借读费。
  第二十七条 取消非公有制企业的用水超计划加价;取消劳动部门个人档案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取消对外招商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费;取消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时收取的咨询费、代理费;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检产品、商品收取的质检费;取消卫生部门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首次监测评价费及岗前培训费;减收健康体验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消防部门不得收取消防协会会员费和消防安全培训费。免收电力部门的施工费、设计费及企业用电设备检修费。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和收费人员收费时,要严格执行亮证收费、当场填卡的规定,否则,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权拒缴。
  第二十九条 对凡从县外引进投资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国家和省上从正常渠道下达的项目和资金除外),引进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按项目资金到位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规范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积极创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快转变职能,公开办事程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理效率。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在法律上保护、政策上扶持、技术上帮助、管理上指导,全方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内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证照及各种手续,只要符合规定,相关材料齐备的,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属证明类事项,随到随办;属审核、许可类事项,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上报审批事项,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下达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批结果。项目竣工需进行环保验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正常投产后,凡属县级环保部门监测的项目,免收监测费,排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结制,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凡本规定在实施中遇到单位或办事人员推诿,落实不积极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监察部门在五至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县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就地免职;属垂直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由有关部门向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免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办:渭源县人民政府    承办:渭源县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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